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國民年金未達所得標準

國民年金吵吵鬧鬧的開辦
本來想 米妮出生之後 一家的平均收入並未達到台北市最低生活費的1.5倍
可以去申請減免

第一次的保費就沒有去繳
這個月又來了 而且來的不止一張
老爸一直再講 去辦辦減免之後繳一繳吧
終於準備好了去年的報稅資料去社會課辦

去到區公所社會課 一個小姐就招呼我填表格
當她跟我說 也要把我老爸老媽也一起計入的時候(施行細則第13條第2款)
我就開始頭大了
因為我知道 這樣一來就不可能會過
但是我還是耐著性著看他還要搞什麼飛機
填完表格之後 小姐要我下樓去申請戶籍謄本 我跟我爸媽的

我就在想那如果這樣是不是可以連同岳父岳母也一起填進去
這時候招呼我的小姐去忙了 另個小姐跟我說 可以 但是要經過中華旅行社認證
我就回那個小姐 那我們把其他的辦完再來

我從沒繳 到改變心意去申請減免 就是打算要繳了
那你還要把我爸媽也一起列入
是不是代表這些政府官員立委諸公也都是還在吃爸媽的奶水
我沒錢難道要去跟我老爸要???
更扯的是 第13條第3款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不曉得ㄟ 難道我的兄弟姐妹有義務要幫我出錢養米妮????
難怪一大堆人都沒有去繳

抿心自問 相對於某些低收入的家庭而言
我的經濟狀況算是不錯了
只是我無法明白
這算是劫富濟貧 還是政府跟人民借錢
有能力的人 會需要你的社會救助???
沒能力的人 現在就過不去了 還會想到幾年後你政府的恩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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